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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共和国保险法46条

保险基础:保险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附和合同 附和合同是指内容不是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协商拟定,而是由乙方当事人先拟就,另一方当事人只是做出是否同意的意思表示的一种合同。

保险合同的特征:对于双方的诚信要求很高。保险合同具有有偿性,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必须偿付一定对价。保险合同的分类:按照保险标的分为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的特征:1,双务性,即指当事人双方相互享有权利,相互负有义务的合同。2,诺成性,即指不以交付标的物或履行其他给付为成立要件的合同。

商业保险是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对于合同约定的发生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或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一种合同行为。

(二)保险合同是附合性与约定性并存的合同 一般民商事合同完全或者主要是由当事人各方进行协商以约定合同的内容。但是,保险合同则不然,其内容的产生体现了一种附合性合同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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