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司法解释四原文
- 保险
- 2024-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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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2...
1、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以下简称为“司法解释四”)正式发布,将于9月1日起施行。
2、第一条 保险标的已交付受让人,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承担保险标的毁损灭失风险的受让人,依照保险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主张行使被保险人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根据《保险法解释(四)》第2条规定:“保险人已向投保人履行了保险法规定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保险标的受让人以保险标的转让后保险人未向其提示或者明确说明为由。主张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但不一致的情形系经保险人说明并经投保人同意的,以投保人签收的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载明的内容为准。
5、其次,保险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保险法司法解释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已于2018年5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以下简称为“司法解释四”)正式发布,将于9月1日起施行。
保险法司法解释四着重解决财产保险合同部分有关法律适用问题,明确了保险标的转让、保险合同主体的权利义务、保险代位求偿权、责任保险等相关问题。
保险法施行后成立的保险合同发生的纠纷,适用保险法的规定。保险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险合同发生的纠纷,除本解释另有规定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的法律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保险法的有关规定。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8月1日对外发布关于适用《保险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着重解决财产保险合同部分有关法律适用问题,明确保险标的转让、保险合同主体的权利义务及责任保险等内容。该《解释》共21个条文,主要有四方面内容。
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第三条: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但该利益一般不能作为保险利益,这说明投保人所具有的利益应该是...
1、保人对其日记、账册虽有利益,但该利益一般不能作为保险利益,这说明投保人所具有的利益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根据中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2、应该选择答案D,保险法规定,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3、保人对其日记、账册虽有利益,但该利益一般不能作为保险利益,这说明投保人所具有的利益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
4、投保人对纪念品等物虽有利益,但该利益一般不能作为保险利益,这说明投保人所具有的利益应该是合法的利益。以商务、经营、公务、雇员福利为目的而投保,所缴保险费作为单位公共支出的投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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