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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中介管理办法全文

保险经纪公司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经纪公司是指依照《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规定,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的经营保险经纪业务的单位。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保险经纪包括直接保险经纪和再保险经纪。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经纪包括直接保险经纪和再保险经纪。

保险公司员工投资保险经纪公司的,应当书面告知所在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投资保险经纪公司的,应当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取得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同意。

保险经纪公司的独立运作模式:保险经纪公司以独立的身份运作,为客户提供保险服务,不受保险公司的影响。 保险经纪公司的合作运作模式:保险经纪公司与保险公司合作,为客户提供保险服务,受保险公司的影响。

第一百零一条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业务规模和风险程度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

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管理办法

再保险经纪是指保险经纪机构与原保险公司签订委托合同,基于原保险公司的利益,为原保险公司与再保险公司安排再保险业务提供中介服务,并按约定收取佣金的行为。

一是大力整顿保险市场秩序。主要通过整顿非法保险机构和保险业务活动、坚决制止恶性竞争、清理保险中介市场等,力争使保险市场秩序在今年有一个明显好转。

保险公司应当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批准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保险经营活动。第九十六条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可以经营本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的保险业务的下列再保险业务:(一)分出保险;(二)分入保险。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险公司保险业务转让行为,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制定本办法。

根据中国保监会的要求,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建设建立业务和财务治理软件的途径包括:自主创新、联合开发或购买商业专用软件等,目前符合中国保监会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建设的软件有保联金融科技自主研发的保险中介管理系统。

保险中介监管规定

1、现在放在《规划》背景下,研究两者互动关系,更具有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中介激变保险中介市场作为金融市场的一部分,历来是受到严格管制的,其变化取决于监管政策的调整。

2、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规定对保险中介业务和高级管理人员实施行政许可和备案。派出机构包括银保监局和银保监分局。银保监分局在银保监会、银保监局授权范围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和备案。

3、第十条 保险经纪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经纪”字样,且字号不得与现有的保险中介机构相同,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除外。

4、(七)拟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所在的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制度完善,并与中国保险监管机构保持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八)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5、第四条 保险经纪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遵循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原则。第五条 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法》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经纪人履行监管职责。

6、第九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代理”或者“保险销售”字样,且字号不得与现有的保险中介机构相同,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除外。

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及备案实施办法

1、保险经纪的高管能去保险公司上班。为规范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保险中介市场行政许可和备案行为,明确行政许可和备案事项的条件和程序,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

2、中明确,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依照宏观审慎原则,结合辖区内保险业发展水平等实际情况,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及备案。也就是说保险中介机构分公司必须有行政许可证并备案才能合法经营。

3、中国保监会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产品可以组织听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予以实施。专家评审时间和听证时间不在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审批期限内计算。

4、根据《保险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相关的核准决定和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应当由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机构统一送达。

5、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第八条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投资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成为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发起人或者股东。

6、主席吴定富二○○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保险许可证的管理,规范保险业许可活动,维护保险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的文本内容

1、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对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监管职能,形成保险中介市场风险预警机制,合理分配监管资源,提高保险中介监管效率和防范风险的能力,依据《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定本办法。

2、为切实增强保险中介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科学合理分配监管资源,现将《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经营行为,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4、保险中介监管规定:秉持“机构持牌、人员执证”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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