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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92条解释全文

保险法第92条规定

1、《保险法》第92条规定,实际上是维护消费者,即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相关合法权益。即使保险公司破产,其他保险公司也可以接管业务,而不会过度影响消费者的相关权益。

2、保险法第92条规定是: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如果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宣布破产的,则其所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以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3、是对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转移的规定;要求解散的保险公司将未到期的人寿保险单及相应的责任准备金一同转让给接受该人寿保险责任的公司;本条规定的人寿保险合同转移的方式,分为自愿转让和指定转让。

4、中国保险法第89条和第92条分别做了一些规定:保险法第八十九条: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

5、第二款同时规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分立、合并或者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

6、根据《保险法》第92条的规定: 我给你翻译一下:人寿保险公司即使破产,保单也会有其他保险公司、或者银保监会指定的机构接手。而 新接手的公司会承担理赔的责任,保单具备同样的法律效力。

假设保险公司经营不善,需要清算时,客户已购的投连或分红产品如何处理...

无论是外资还是中资的保险公司,在中国开办保险业务,都是要符合中国的相关法律的,根据保险法,经营人寿业务的保险公司出分立合并外,不得解散。

之后安邦保险清算重组,更改为大家保险(华夏人寿也在近期将由瑞众人寿全面接管),而之前客户买的安邦保险保单,也由大家保险承保,完全不受影响。所以大家完全不用担心保险公司会倒闭,即使倒闭了,也不用担心保单失效。

不一定,别说保险公司破产,就是不破产,都不一定能保证本金不损失。投连险:相当于资金交给保险公司运作,可以投资股票等权益类产品。投保时可以根据风险偏好选择风险不同的投资账户,或者进行一定的比例配置。

实际上《保险法》也是有要求,第一种是将拥有的中国人寿保险合同书和风险准备金迁移给别的运营有中国人寿保险业务流程的保险公司。也就是说,便是被别的保险公司合拼资产重组,随后保险单业务流程也一起划去。

申请清盘:如果阳光保险公司无法找到解决经营困境的可行方案,最后可能会选择申请清盘。清盘是指将公司的资产变现,并按照法律程序分配给债权人。这可以帮助保险公司尽量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并尽量保护利益相关方的权益。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保险公司解散,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保险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是什么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九十二条 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一)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保险业务;(二)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

2、保险法第92条规定是: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如果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宣布破产的,则其所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以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3、寿险公司不允许破产的法律规定包括:《保险法》第九十条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保险公司或者其可以依法向人民申请重组和和解。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组或者破产清算。

4、保险合同和责任准备金转让在第九十二条。保险保障基金规定在第一百条。如果看不懂,给你简单解释下,保险公司也只是一个公司,不可能永远安全,只是人寿合同受到保险法规定保护,不会有太大损失,财产险则会有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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